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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22168****969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民终166号
    案号 (2019)宁0221执1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欠付被上诉人平罗县骏盛运输有限公司运费本金及利息共计2248025.06(1702552.82+500000-158834.1+204306.34=2248025.06)元; 二、以上欠付款项分六期履行:第一期20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付清;第二期448025.06元于2019年5月30日之前付清;第三期4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第四期40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付清;第五期400000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付清;第六期4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三、如上诉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内容履行,被上诉人平罗县骏盛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对本协议确定的款项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1059元,由被上诉人平罗县骏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上诉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负担10959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3600元,由上诉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上诉人宁夏吉鑫合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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