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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消)行罚决字〔2018〕0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的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对海亮教育园家长接待中心装修工程进行施工时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九条,决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分行(帐号:195317010400139230000106501(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6月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1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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