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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公(东)行罚决字[2017]129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15日10时50分,诸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巡逻检查至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发现该单位员工李某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在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工地居住至今,该单位负责人未按时将工人的暂住信息上报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5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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