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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宁海)建罚决字〔2021〕0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建议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9
    决定机关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方少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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