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宁海)建罚决字〔2021〕0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9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少寅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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