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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宁海)建罚决字〔2021〕0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少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且之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决定对恒中达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6
    决定机关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方少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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