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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越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城区名士乡足浴中心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绍兴市越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城区名士乡足浴中心(位于绍兴市中兴中路321-323号营业房)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决定给予绍兴市越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城区名士乡足浴中心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7年3月2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1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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