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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537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191民初3727号
    案号 (2021)浙0191执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8-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朱江浩与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SD2017B 254的《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HWT2017B 254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江浩244 601. 92 元; 三、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江浩租金29539 8. 08 元; 四、被告浙江蒲公英广场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江浩违约金14769. 9 0 元; 五、驳回原告朱江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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