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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74****25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91民初2302号
    案号 (2020)粤0891执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1-30
    已履行 198863.05
    未履行 173414.99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款363546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第二期逾期违约金,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6日起计至2019年7月18日;第三期逾期违约金,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3日起计至2019年7月27日,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8日;第四期逾期违约金,以25355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2019年8月8日,以25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9日起计至2019年8月18日,以15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9日起计至2019年8月26日,以10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7日起计至2019年9月28日,以8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2019年11月14日,以63546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5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第五期逾期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新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4.69元,保全费3707.35元,合计13882.04元,由原告广东新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50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873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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