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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10174****25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2546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71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星海音乐厅支付票款426349.55元;二、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星海音乐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53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以1354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9日起,以810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以5213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209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57119.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以5128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以211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以696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9日起,以168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1748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4日起,以79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财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原告广东省星海音乐厅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6元,减半收取计4508元,由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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