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在道路上运输铜粉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08号当事人: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9236住所:玉环市滨港工业城二期法人:林于开汉男出生年月:1963年12月身份证号码:332627********2951联系电话:15257678111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马山村中央河34号经查明,2019年8月21日,当事人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阮善通驾驶车牌号为浙J27518的红色大运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铜粉时未对该车辆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于当日10时36分在途经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区富港路玉环五丰蒸干脱脂鱼粉厂西面时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现场勘查,该车装载的铜粉裸露在外面,车辆顶部未采取其他任何覆盖等防护措施,周边路面无铜粉散落。经向当事人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承认其于当日7时开始,在未对车牌号为浙J27518的红色重型自卸货车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该车辆从台州芮迪阀门有限公司前往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金波路—滨港大道—惠海路,在途经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区富港路玉环五丰蒸干脱脂鱼粉厂西面时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确属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运输铜粉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证据一:《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林于开及受委托人林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驾驶员阮善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送达方式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于开、受委托人林仁、驾驶员阮善通的身份情况,授权委托情况,送达情况等;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运输铜粉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承认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运输铜粉的违法事实。2019年8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玉环亿龙铜熔炼有限公司送达了《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7 |
决定机关 |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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