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质监阿九罚字(2018)1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15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5 |
决定机关 | 九寨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姜凌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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