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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质监阿九罚字(2018)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识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15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5
    决定机关 九寨沟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姜凌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