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市秦淮区盈丰园百货店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104MA****5X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6民初5360号 |
案号 | (2022)苏0106执4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汤义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3541.71元,支付利息1497.21元、罚息1104.3元、复利22.0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汤义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600元;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盈丰园百货店对被告汤义斌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汤义斌、南京市秦淮区盈丰园百货店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盈丰园百货店提供抵押的牌号为苏A20X5L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盈丰园百货店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4-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汤义斌、南京市秦淮区盈丰园百货店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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