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从食药监大队妆罚〔2019〕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1989〕第3号)第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对于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同时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化妆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2.没收查封的“嫩颜净纯修护霜”、“嫩颜净纯滋养霜”、“养颜育肤调肤霜”、“养颜育肤滋养霜”、“金纯净颜醒肤霜”半成品及一批包装盒(详见没收物品清单);3.罚款90000元;4.责令停产30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从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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