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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22613X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新2201执19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2-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4311.22元。 二、被告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伯特利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4311.22元的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3元(预交6722元),减半收取计6722元,由被告哈密市坤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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