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56****01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3957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38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1-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常州市兰天大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订立的合计金额人民币1204175元的13份采购订单。二、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兰天大地电气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897137.5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3116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19元,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65060)。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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