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56****01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5119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32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君和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分别定于2020年9月15日前、2020年10月15日前、2020年11月15日前、2020年12月15日前、2021年1月15日前、2021年2月15日前各支付原告10000元。二、如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任一期款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款项、未到期部分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1.50元,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定于2020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无其他纠葛。3五、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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