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756****011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7235号 |
案号 | (2021)苏0507执13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恒成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用人民币675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德赛电气(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51.5元,由被告苏州朗格电气8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5034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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