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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5****21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民初137号
    案号 (2019)冀02执22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7
    发布日期 2020-04-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0365%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8日)、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该利息产生的复利、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7月9日至偿还完毕之日); 二、被告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习雨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50元,由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习雨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0365%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8日)、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该利息产生的复利、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7月9日至偿还完毕之日); 二、被告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习雨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50元,由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习雨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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