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20075****21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民初137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225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0365%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8日)、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该利息产生的复利、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7月9日至偿还完毕之日); 二、被告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习雨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50元,由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习雨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0365%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7月8日)、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该利息产生的复利、按年利率11.705475%支付逾期利息(2016年7月9日至偿还完毕之日); 二、被告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习雨对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50元,由被告唐山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义成工贸有限公司、习雨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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