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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5****21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民初575号
    案号 (2021)冀02执3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利钢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3784934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唐山利钢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天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李月涛、李毅刚、王丽雪对上述第一判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利钢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390.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390.81元,由被告唐山利钢商贸有限公司、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华天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李月涛、李毅刚、王丽雪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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