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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75****21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4民初2845号
    案号 (2019)冀02执21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4-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中通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借款本金25 500 000元,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2017年8月21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款共计617 119.61元,并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编号为13010120160001334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三条的3.3.3.1款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支付罚息、第三条的3.3.4款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支付复利,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被告唐山中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山盛华世家仓储购物有限公司、李毅成、单芝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河北中通陶瓷有限公司所应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的借款本金及所应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复利均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 450元,减半收取86 225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合计91 225元,由被告中通公司、中和公司、李毅成、单芝静、盛华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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