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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2160****5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21民初5028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恢1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市晟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本案中的借款本息,如尚有已偿还的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刘大伟、张小奕、刘升宣、孔秀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晟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32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市晟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刘大伟、张小奕、刘升宣、孔秀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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