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升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080585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3民初6579号 |
案号 | (2017)苏0303执21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1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2993193.25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1月21日,利息及罚息为122427.17元、复息为2770.19元,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72132元。 二、被告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雷沃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刘升宣、孔秀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天盛木业有限公司、徐州鹏举金鱼草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雷沃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刘升宣、孔秀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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