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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0899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2民初152号
    案号 (2019)津02执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20-04-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00元;二、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复利、逾期罚息[按照编号2016DZD020《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算至2017年4月7日止,扣除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向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89277.78元;复利的计算以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算至借款期内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2017年4月8日向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389277.78元,应分段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8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算至2017年12月27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算至向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三、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南房他证押字第2016111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对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编号南房建押字第20160008号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给付事项,分别在被告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北信抵字第2016DZD020-D001号《抵押合同》、编号北信抵字第2016DZD020-D002号《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3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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