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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盐大)应急罚〔2021〕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1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