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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MA****9P0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25747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40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军代偿款18,014,466.30元;   二、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建军利息(以14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4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5,664,466.3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1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18,014,466.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97.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997.8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498.50元,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5,49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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