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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LP9P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4867号
    案号 (2021)沪0118执4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2-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合(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费36万元;   二、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合(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违约金36,000元;   三、被告上海中军哈工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合(上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律师费28,0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元,减半收取计3830元,财产保全费2595 元,均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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