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天地税稽罚【2016】6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13767.35元城建税(国税认定为偷税的增值税相应的城建税)、45元印花税50%的罚款分别为6883.68元、2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5340.6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7 |
决定机关 | 县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陈立钻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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