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工商处字[2018]9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鑫创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JU85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均禾大道(土名:虎窜)自编513号之A栋、B栋、C栋首层广州市红大市场A栋19号 法定代表人:贾意 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0日,购进标有“P.38”商标的腻子,存放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至2018年5月1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购进标有“P.38”商标的腻子(规格:2.25L/桶)24桶,已销售8桶,销售价120元/桶,销售金额合计960元;库存16桶,被我局现场查获,库存货值共计1920元。当事人销售带有“P.38”商标腻子的违法经营额合计2880元。 使用在第2类商品上的“P.38”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U-POL有限公司,注册证号是:第595917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用于修补和填充车辆车身凹陷和裂纹的树脂泥胶”,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销售的腻子上标有的“P.38”商标,与商标注册人U-POL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P.38”商标相同,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上海苏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 2018年0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P.3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规格:2.25L/桶)16桶;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 电话:86368403)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0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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