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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文罚字[2018]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泰顺县翔悦网吧投资人:戴新伟(男、汉族、籍贯浙江永嘉、身份证号:XXXXX)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85Y0R9X经营地址: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一街2号一楼本机关于2018年2月9日对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8年2月8日21时28分,泰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黄裕飞、董传力、黄秀淼等4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后依法对开设在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一街2号一楼的泰顺县翔悦网吧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网吧正在营业中,内有消费者正在上网消费,没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巡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网吧的《泰顺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巡查》记录本时,发现该网吧巡查记录只登记到2018年2月7日24时,从2018年2月8日8时后至2018年2月8日21时25分(检查发现时间)未登记,执法人员当即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经领导同意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壹份,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即(泰)文检(勘)字[2018]第2号,检查时网吧负责人戴新伟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于2018年2月8日21时50分结束。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摄照片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8日21时28分被查时存在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人员程序执法;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3、网吧投资人戴新伟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与原件一致,证明其各自身份信息;4、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泰顺县翔悦网吧,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投资人是戴新伟;5、《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6
    决定机关 泰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戴新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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