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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文罚字[2017]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泰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文罚字[2017]第26号当事人:泰顺县翔悦网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MA285YOR9X法定代表人:戴新伟(男、汉族、籍贯浙江省永嘉县、身份证号:XXXXX)经营地址: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一街2号一楼本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对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7年7月27日10时38分,泰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董传力、曾文利等2人在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一街2号一楼的泰顺县翔悦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中,检查发现该网吧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改正,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即(泰)文检(勘)字〔2017〕第26号,检查时该网吧负责人戴新伟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于2017年7月27日10时55分结束。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规定。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摄照片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27日10时38分被查时存在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人员程序执法;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3、网吧法定代表人戴新伟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与原件一致,证明其各自身份信息;4、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泰顺县翔悦网吧,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网吧法定代表人戴新伟;5、《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4
    决定机关 泰顺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戴新伟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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