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泰公(特)行罚决字[2017]1042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06月15日20时0分许,泰顺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中发现:在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翔悦网吧内存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制止吸烟行为的情况。2017年6月15日16时50分许,高某来到泰顺县翔悦网吧内,开始在网吧内1号机器上网,2017年6月15日泰顺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检查过程中发现泰顺县翔悦网吧内1号机器存在顾客吸烟的行为,经查,系该泰顺县翔悦网吧工作人员未尽到巡查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泰顺县翔悦网吧罚款一千元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泰顺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6 |
| 决定机关 | 泰顺县县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戴新伟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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