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喀疏勒市监处〔2018〕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硅酸盐水泥熟料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15日开始正式试生产,当事人于2019年4月5日-10日,将生产出的3330.35吨硅酸盐水泥熟料以258.83元/吨的成本价格销售给泽普县雪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额为861994.4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属于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硅酸盐水泥熟料的违法行为。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的规定要求,我局建议对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立即停止销售硅酸盐水泥熟料的违法行为;二、处违法生产销售硅酸盐水泥熟料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即861994.49元(捌拾陆万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肆角玖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4 |
决定机关 | 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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