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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2658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润少民初字第00262号
    案号 (2017)苏1111执8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日期 2017-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偿还原告姚霈借款1200万元,并承担从2011年8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93800元由被告疏勒县新森水泥有限责任公 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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