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金源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顾海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3350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7民初711号 |
案号 | (2017)川0107执35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发布日期 | 2017-06-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贡市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潭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自贡市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潭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9日始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自贡市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潭违约金10万元; 四、被告四川金源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自贡市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6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746元,由被告自贡市大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四川金源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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