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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7-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6日,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七都街道经四路与七彩路交叉口处(南向)对所属的浙C3571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车辆料斗清洗,将含有混凝土的污水直接排放到该处道路上,导致路面污染。经测量,污染面积为3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在道路上排放污水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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