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工商处字〔2015〕第1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非法)所得:0元(零元)。 二.现决定对当事人户*销售隐匿产地、厂名、厂址和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9-14 |
决定机关 | 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凤县方圆建材部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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