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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悍马轮胎(博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铁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5561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822民初2480号
    案号 (2018)豫0802执1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悍马轮胎(博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悍马轮胎(博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0961元,并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被告悍马轮胎(博爱)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942202.4元;四、驳回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20元,原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20元,被告悍马轮胎(博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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