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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70160****03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7民初140号
    案号 (2020)冀07执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一路支行借款6220万元及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1240.29893万元。2017年12月2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622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日止; 2、被告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张玉林、赵春玲、涿鹿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借款本金622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1240.29893万元及2017年12月20日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00元,诉讼保全费10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京仪钰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山青设施电力通讯有限公司、张玉林、赵春玲、涿鹿新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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