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908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2017)粤07民终3588号 |
案号 | (2018)粤0703执3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蓬江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19-08-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门市华冶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924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计至2015年9月8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为28.351846万元;自2015年9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分别以本金450万元、840万元、940万元、454万元、240万元,按2014年华冶网字第1017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5年华冶流字第0511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5年华冶流字第0511-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5年华冶流借字第063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5年华冶流字第070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已经实际支付的利息,应当予以扣减]; 二、如被告江门市华冶贸易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对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320号首层全部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7384482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江门市华冶贸易有限公司不依上述判项还款,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对韩治平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4206室、4207室房屋)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55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门市泛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上林经贸有限公司、韩治平、向琴分别在最高限额3000万元、1亿元、1亿元、3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18951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4518元,由被告江门市华冶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泛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上林经贸有限公司、韩治平、向琴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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