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66****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3民初1717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1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日期 | 2019-01-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向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出借款本金及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标准的损失分别在抽逃20400万元和196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洪哲理在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抽逃的20400万元和19600万元共计40000万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向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的500万元出借款本金及从2013年7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标准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向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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