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5908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11民初5142号 |
案号 | (2018)粤0111执77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26 |
发布日期 | 2018-08-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235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两个月应交物业管理费29400元为本金,分别从第三个月l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和2016年3月至8月的垃圾处理费216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中轴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物业管理费2352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每两个月应交物业管理费29400元为本金,分别从第三个月1日起按每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和2017年7月至12月的垃圾处理费2160元; 三、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中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151元、诉讼保全费3983元,由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中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15134元。被告广东博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中轴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5134元,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直接向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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