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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眉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700元;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7
    决定机关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眉县首善镇恒业机械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