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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施达升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367****323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民初19号
    案号 (2021)皖0208执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琰嵬、胡家武、刘春骅、阮建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兴众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500万元,并于2019年3月1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二、被告广州市施达升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市兴众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1500万元,并于2019年3月19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最高不超过45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9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800元,由被告刘琰嵬、胡家武、刘春骅、阮建祺负担44200元,被告广州市施达升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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