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0077****70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81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5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桂奇、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梦姜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1月25日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妮娜对被告梁桂奇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梦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梁桂奇、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妮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107590元,由被告梁桂奇、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妮娜对被告梁桂奇应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梦姜、被告广东万事达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妮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梁桂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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