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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安监管罚(2017)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9?24”一般高处坠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2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9.24”一般高处坠落案的发生负有责任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16年9月24日8时30分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海西子国际进行玻璃幕墙维修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9.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宁政函〔2016〕74号),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玻璃采光顶顶部玻璃缺口处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未有效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9.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宁政函〔2016〕74号)复制件,反映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认定的事故性质、责任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可;  2、《关于要求对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9.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审查批复的请示》(宁安监管〔2016〕90号)复制件,反映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性质、责任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的认定;  3、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邵碧霞身份证复制件,反映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4、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制件6份;《勘验笔录》和《事故现场勘验草图》复制件等。本机关于2017年03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出如下几点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15
    决定机关 宁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