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81168****032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12民初424号 |
案号 | (2021)鲁0812执8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山东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7月2日的利息228,067.76元;2020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实际金额以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提供的最终结算清单为准); 二、山东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 三、济宁兴嘉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国栋、刘士云、王娟、徐国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济宁兴嘉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国栋、刘士云、王娟、徐国柱在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并可以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山东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对山东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向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六、济宁市任城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凯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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