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永公(象)行罚决字[2018]115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份以来,谢某到永康市象珠镇杏里村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班,在此期间,谢某未办理居住登记,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也未按照规定报送谢某的信息给公安机关,直至2018年5月11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三日内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11 |
决定机关 | 永康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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