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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漯环罚决字〔2021〕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环罚决字〔2021〕第16号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73676125Q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颍北工业区一、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对你公司上风向厂界和下风向厂界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取样,检验报告显示臭气浓度为23.2(国标要求排放限值为20),超过标准值0.16倍,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21〕第16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形。2021年4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针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讨论,认为你公司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改正;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元整。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5月2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0
    决定机关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