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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77****12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122民初1345号
    案号 (2019)豫1122执14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3月31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9月30日向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支付200万元(其中本金1577842.81元,其他422157.19元)、200万元(其中本金1553937.09元,其他446062.91元)、200万元(其中本金1530744.95元,其他469255.05元)、200万元(其中本金1508234.9元,其他491765.1元);于2018年12月31日向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支付2062764.5元(其中本金1533023.15元,其他539741.35元)。 二、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果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的约定支付款项,逾期之日,其他未履行部分视为全部到期,并就未履行部分按日利率0.5‰向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支付罚息。 四、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向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开具3063066元金额的发票。 五、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后,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所涉财产保全。 六、本案受理费79651元,减半收取39825.5元,由被告漯河天冠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漯河市军粮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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