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解国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143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632号 |
案号 | (2016)苏0116执15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5 |
发布日期 | 2016-07-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19999999.99元,支付截至2015年11月11日的利息579102.26元、2015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及律师费575261元; 二、被告江苏国融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金7170000元,截至2015年7月9日利息127157.79元、2015年7月10日至实际给付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及律师费20605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解国良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541元,由被告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融担保有限公司、解国良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541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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